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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十五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农业、畜牧业、渔业
11371500MB2865470R/2025-45927810
聊农字〔2025〕47号
2025-10-20
2025-10-22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有效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十五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聊农字〔2025〕47 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和高新区分局、度假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定于近期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简称“市 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十五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第一批至第十三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2023年新认定的第十四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不再监测。

(二)监测内容、标准及程序

监测内容:重点监测企业的运行情况以及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户就业增收、参加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情况。

监测标准被监测企业应满足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1)。企业在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作用突出。  

监测程序:1.企业自测。被监测企业对照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开展自查,按要求填报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附件4)。

2.县级监测。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并对每个企业提出合格、不合格监测意见以及更名情况,以正式文件(后附《龙头企业监测结果汇总表》)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被监测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当前运行情况;采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品牌打造及农户增收等情况;企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相关材料。

2.龙头企业监测表(见附件4)。

3.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4.在有效期内的企业银行资信证明。

5.企业已经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情况。

6.企业带农增收的协议、订单等材料。

7.企业最近两个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

8.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9.龙头企业更名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更名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前7项材料为企业提供材料,第8项、第9项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二、开展第十五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

(一)申报标准。企业应满足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附件1),认真完成统计信息调查任务,积极参与展览展销活动。同时,企业在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作用突出。

(二)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报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4),有关材料需胶装订成册(1份)。

2.县级审核。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开发区和高新区分局、度假区农业农村局按申报条件严格把关,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3.推荐上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开发区和高新区分局、度假区农业农村局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正式行文上报。

(三)申报企业基本材料。

1.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限1500字以内)。

2.加盖企业公章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企业有效信用等级证明(在有效期内,上级银行颁发证书的,加盖当地开户银行公章)。

5.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6.企业带农增收的协议、订单等材料。

7.企业最近两个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

8.企业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材料。

9.企业环保体系认证证明。

10.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签订的合作合同(协议),共同制定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11.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12.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加盖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公章)。

1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专利证书,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注册商标材料。

14.企业出口备案证明(包括企业、产品及基地出口备案材料)。

前10项材料为企业提供材料,11-14项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或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其中1-8项、11-12项为基本材料,9-10项、13-14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严格积极动员,按照要求及时申报。在申报龙头企业时,要优先推荐在推进农村产业融合、联农带农方面发挥领军作用的企业,可以适当放宽条件。监测不合格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二)各县(市、区)要根据通知要求,指导企业据实填报《聊城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附件4),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视为不合格,名额不再递补。

(三)监测龙头企业需提供Word版本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以及PDF版本全套监测材料,不提供纸质材料。

(四)各县(市、区)请于11月5日前,将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2)、申报推荐表(见附件3)、监测和认定推荐文件、申报企业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同时报送电子版。监测和认定推荐文件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经县级政府同意,并由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为落实“一次办好”,有关材料一律通过快递邮寄,不安排现场接收。


联系人:孟祥影 张静 张振帅                                  

电  话:8287118                                             

邮  箱:lcsnwcyb@lc.shandong.cn                             

地  址:聊城市东昌府区财干东路80号                          


附  件:1.聊城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标准                  

            2.聊城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结果汇总表        

            3.聊城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推荐表            

            4.聊城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        

            5.聊城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填表说明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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