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十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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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中 小一、开展省级龙头企业运行检测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2022年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第九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不含已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二)监测程序
1.企业自测。被监测企业对照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开展自查,按要求填报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附件3)。
2.县级监测。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并对每个企业提出合格、不合格监测意见、以及更名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开展省级龙头企业申报
(一)申报程序
采取“总量控制、名额分配、等额申报、专家评审、认定公布”的方式开展,申报条件及程序按照《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报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3),有关材料需胶质装订成册(1份)。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推荐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进行评审,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上报。
(二)申报企业基本材料
1.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限1500字以内)。
2.加盖企业公章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企业有效信用等级证明(在有效期内,上级银行颁发证书的,加盖当地开户银行公章)。
5.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6.企业带农增收的协议、订单等材料。
7.企业最近两个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
8.企业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材料。
9.企业环保体系认证证明。
10.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签订的合作合同(协议),共同制定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11.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12.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文件或证书。
1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加盖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公章)。
1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专利证书,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注册商标材料。
15.企业出口备案证明(包括企业、产品及基地出口备案材料)。
前11项材料为企业提供材料,12-15项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或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其中1-8项、11-13项为基本材料,9-10项、14-15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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