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近期,执法人员在彭州市桂花镇某村一处民房里发现当事人刘某、罗某、罗某兵正在屠宰生猪。现场有小型货车1辆,车厢内悬挂有已经宰杀好并分边的猪肉胴体26片、屋内猪圈里有16头生猪、地面上有内脏若干,有刀具2把,镣环12根。经调查,刘某购买5头生猪,罗某、罗某兵分别购买4头生猪后运输到该处民房里进行屠宰,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购买的生猪均已屠宰完毕并悬挂于门口的小型货车车厢内。
违反条款
上述案件的3名当事人均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
处罚决定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刘某、罗某、罗某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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