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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案
时间:2024-07-23 09: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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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9日9时10分,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怀柔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怀柔区北房镇进行检查时发现,北房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南800米处,尹某某正在遛1条米白色中大型犬,尹某某不能提供该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经调查,尹某某饲养的1条2岁米白色拉布拉多母犬从出生至被发现时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该犬只临床未见异常。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调查与处理】
2023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尹某某进行询问调查、现场检查、拍照取证,尹某某提供相关材料并确认。执法人员责令尹某某限期改正。
2023年9月1日,执法人员对尹某某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尹某某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并提供涉案犬只的《北京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复印件。怀柔区农业农村局对尹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尹某某未对饲养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的规定,责令尹某某限期改正。
参照《北京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管理规定(试行)》和《北京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尹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作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典型案例,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通过本案的办理,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身作为犬只饲养者的主体责任。犬是人类最亲密的动物朋友之一,但也是人类狂犬病最大的传染源。目前,预防狂犬病的唯一有效办法是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于强制免疫工作作出了相关规定。注射狂犬病疫苗,既是对犬只的健康负责,也是对饲养者自己和他人身体健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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