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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
时间:2024-07-12 15: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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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日,昌宁县公安局卡斯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在客邑社区白沙水村民小组寨子后面的大洞垭口位置有人随意丢弃死猪5头,该行为可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10月7日,卡斯派出所将案件线索移交至昌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经请示立案,依法开展现场调查。经调查,现场死猪为广邑村民何某丢弃,共5头。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对死猪的死亡现场、拉运死猪的车辆、死猪丢弃现场及丢弃的死猪进行拍照取证。何某未按规定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存在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及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之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之规定,昌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规定处理死猪的行为,对死猪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作出罚款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执法人员表示,部分畜禽养殖者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不强,如不能妥善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就会给疫病的传播、扩散留下隐患,给加工病死畜禽的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对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潜在危害。下一步,昌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受理群众举报,严厉打击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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