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围绕“执法为民、服务三农”核心理念,以“作风深化、实干争先,抓改革创新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抓住“强基、守护、控源、河美、宠爱”等10个关键词,实施“亮剑为民1—5号”五大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农业领域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为发挥案件示警和震慑作用,现从中选取了8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临清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2024年10月25日,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临清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进行监督抽查。2025年1月13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胃蛋白酶消化率项目不符合标签标示值的规定要求,判定本批次抽检产品为不合格。当日,临清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未申请复检,视为放弃。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24日水解羽毛粉为50袋,净含量40KG/袋,经执法人员查看2024年10月17日,该公司销售水解羽毛粉为3400元/吨,货值金额6800元,违法所得6元。执法人员对案件有关证据资料进行拍摄、复印,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36款从轻处罚裁量阶次:责令临清市东盛食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水解羽毛粉50袋;2.没收违法所得6元;3.罚款2000元。
二、高唐县某食品总站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2024年12月20日,高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食品站待屠宰圈中5头生猪均未佩戴耳标。经查,上述生猪于12月19日购进,总重量为460Kg,单价为15元/Kg,均未经检疫。后经依法补检,检疫合格。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法经营货值金额69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货值金额20%罚款,即罚款1380元的行政处罚。
三、茌平区袁某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5年6月16日,茌平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市民热线举报线索,袁某某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且产品无兽药批准文号。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购进兽药产品體内外滅蟲靈3瓶,自用1瓶,销售2瓶,进货价格93元/瓶,销售价格148元/瓶;购进龍鱼、魟鱼强力滅菌处理劑3瓶,自用1瓶,销售2瓶,进货价格125元/瓶,销售价格188元/瓶。以上产品均无兽药批准文号,应按照假兽药处理。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违法经营货值金额672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进行退货退款,并上交执法机关,无违法所得。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罚款1344元的行政处罚。
四、东昌府区某种子站经营假种子案
2025年3月,根据移送线索,东昌府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种子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为假种子,外包装标注为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XXX玉米杂交种139袋(规格:4200粒/袋)。经批准,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DNA分子检测,鉴定涉案种子为假种子。经查,当事人共购进XXX玉米杂交种200袋,已售61袋,售价40元/袋,涉案货值金额8000元。当事人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种子来源合法,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调查期间,主动召回了全部已售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没收139袋假XXX玉米种子的行政处罚。
五、冠县某技术服务部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案
2025年2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冠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农业技术服务部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小麦返青专用肥”包装袋标注总成分≥46%、氮≥25%、黄腐酸钾≥10%、硝态氮≥5%、铵态氮≥6%,净含量40kg等,但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经查,“小麦返青专用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当事人共售出9吨,销售价1500元/吨。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所得为13500元。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500元;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即135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莘县吕某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5年4月18日,莘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黄瓜来源于吕某某,吕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黄瓜。经查,2024年9月3 日,当事人将种植的黄瓜200斤销售给莘县某某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价格0.9元/斤,该批黄瓜,经抽检农药残留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法所得1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东阿县王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活羊案
2024年12月18日,东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王某某不能提供其运输的24只活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活羊。经查,该批活羊运输前没有申报检疫,运输的活羊数量总共24只,其中小羊18只,大约10公斤/只,收购价格300元/只;大羊6只,大约25公斤/只,收购价格600元/只。12月23日,当事人提供了补检合格后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活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7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阳谷县某种子销售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10月10日,阳谷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种子销售经营部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产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12%苯醚•咯•噻虫种子处理悬浮剂”80瓶,已销售50瓶,销售单价10元/瓶。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货值金额800元,违法所得5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产品,并作出没收涉案农药30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罚款人民币6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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