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剑护粮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第二批)
时间:2024-08-23 15: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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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农资门市部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4月,莘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某农资门市部涉嫌经营假“济玉X号”玉米种子。接报后,莘县农业农村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并依法抽样送检。经检测,某农资门市部经营的“济玉X号”玉米种子与该品种的标准样品真实性不一致,结论为假种子。经查,该农资门市部购入涉案玉米种子20袋(4200粒/袋),货值金额635元,违法所得360元。2024年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莘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和涉案种子,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综合服务部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案

2024年6月,阳谷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综合服务部执法检查中,发现其经营的“60%甲拌磷乳油”22瓶。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和《聊城市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聊城市整建制设为剧毒、高毒农药禁止销售和使用区域,“60%甲拌磷乳油”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的农药。经查,现场发现60%甲拌磷乳油”22瓶,已售出2瓶,销售单价25元/瓶。2024年7月,依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阳谷县农业农村局对某综合服务部作出警告;没收涉案农药22瓶;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249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某农资服务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4年3月,冠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农资服务部无限制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磷化铝,遂将该线索移交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查,某农资服务部已经取得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定点经营的限制农药经营许可证。其共购进得必丰®56%磷化铝10盒,50支/盒,进价30元/盒,购进后尚未出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2024年5月,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农资服务部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56%磷化铝10盒(50支/盒);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案

2024年3月,聊城市茌平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举报信息,依法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的虫虫净植物除虫活性剂产品(产品标签标注杀虫)和花病康植物抗菌活性剂产品(产品标签标注抗菌)。经检测,两种产品均含有联苯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成份。经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共生产虫虫净植物除虫活性剂350瓶,花病康植物抗菌活性剂59瓶。两种产品通过抖音平台共销售347单,违法所得为6557.6元,货值金额为6647元。田某某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4年4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聊城市茌平区农业农村局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557.60元;没收生产原料54桶、没收生产设备封口机1台、调配桶1个、喷码机1台;罚款人民币70100元;直接负责主管的田某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五、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伪造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案

2024年5月,莘县农业农村局在对某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中发现,在该公司肥料仓储区存放有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经查询中国种植业信息网,无该产品信息,系伪造肥料登记证号肥料产品。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11月共购进该产品150箱,截至2024年5月共售出22箱,违法所得0.44万元。2024年6月,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莘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农资有限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44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0.6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某饲料原料有限公司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案

2024年5月,莘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某饲料原料有限公司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5月,调试生产设备时生产了单一饲料羽毛粉1.5吨,随后以3400元/吨的价格出售。该公司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一饲料羽毛粉,共获违法所得5100元。2024年5月20日,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莘县农业农村局对某饲料原料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00元;并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

2024年3月,东阿县农业农村局接聊城市农业农村局通知,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经东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在该公司不合格仓库内,存放有“利高速®肠道8号”“利高速®护肝9号”“利乐壮®肠道宝”“利乐壮®咳利可”等4种饲料原料产品,共计684瓶,标签4卷、包装箱23个。以上4种饲料原料产品其标注的功能作用内容,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以非兽药冒充兽药,应认定为假兽药。经查,自案发时,当事人生产假兽药数量共计687瓶,零售单价3元一瓶,涉案货值金额总计2061元,除省级检查时带走3瓶“利乐壮®咳利可”进行抽检外,剩余684瓶假兽药未曾销售。2024年5月,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东阿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作出没收假兽药684瓶、标签4卷、包装箱23个;罚款人民币4122元的行政处罚。

八、某家禽加工有限公司转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案

2023年12月,根据农业农村部反馈抽查乌鸡产品线索发现,某家禽加工有限公司涉嫌转让检疫标志。经立案查明,2023年4月,某家禽加工有限公司向莘县王某某经营的某食品有限公司转让了1000个动物产品检疫标志,无违法所得。经进一步调查查明,王某某将这1000个动物产品检疫标志按照一只乌鸡一个包装袋贴一个检疫标志的方式使用,附带1000只标志的1000只乌鸡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9800元。2024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东阿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家禽加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高某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

20246月,阳谷县农业农村局接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某销售给阳谷县蔬菜店辣椒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禁用农药毒死蜱克百威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立案查明,20244蔬菜店销售了辣椒5公斤,销售金额33元,该批辣椒禁用农药残留毒死蜱克百威不符合国家标准至案发时,涉案批次辣椒已全部售出。20246,阳谷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高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元,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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