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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市第一批“绿剑护粮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4-05-31 14: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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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开发区和高新区分局、度假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以来,按照农业农村部和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部署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对“三农”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有力有效维护粮食安全,各级农业执法机构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严肃查处,深入开展“亮剑为民——迎新春、重承诺、严达标”农产品质量达标专项执法行动、“绿剑护粮安——农资质量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农资质量案件,有力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了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市农业农村局遴选了十个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种子

(一)莘县吴某某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2024年1月,莘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在该县一处临街场所内发现一批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豇豆种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吴某某经营涉案豇豆种子200袋,货值金额36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莘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农药

(二)东阿县铜城某某便利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2023年12月,东阿县农业农村局接聊城市12345热线工单,举报人反映通过某外卖平台在东阿县青年街南首某超市购买的鲁樱花牌强力艾草香王蚊香,显示专为育婴配置,要求调查核实。东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现场查获鲁樱花牌强力艾草香王蚊香4盒。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鲁樱花牌强力艾草香王蚊香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涉案蚊香2盒,销售金额共计19.8元,涉案总货值59.4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东阿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蚊香、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冠县孙某某副食部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3年11月8日接冠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案件移交表,内容显示当事人孙书强涉嫌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前往冠县兰沃乡西张庄村反映的孙某某涉嫌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事进行核查,了解了孙某某涉嫌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具体情况,向当事人家属(当事人因事外出不在当地),说明了其存在的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事实,因当事人在外地,委托现场代理人现场出示了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营业至执照,现场未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勘验全程在受委托人王某的陪同下共同完成,执法人员用手机和执法记录仪进行了拍照取证,经查,冠县孙某某副食部(孙某某)存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并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之规定,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某农资部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套装产品案

2023年12月29日高唐县农业农村局接举报称高唐县某农资部违规销售农药套装产品,要求核查销售套餐产品的行为。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图片信息,发现该产品外包装袋未按照《农药包装通则》的规定标注相关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日到达高唐县某农资部进行检查,虽现场未发现该套餐产品,但当事人表示确实在某电商平台销售过该套餐产品。当事人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套装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并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之规定,高唐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5.01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肥料

(五)阳谷县七级镇某蔬菜技术咨询服务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2023年11月,阳谷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农资市场检查时,在阳谷县七级镇某蔬菜技术咨询服务部发现其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涉嫌不合格。调查发现该服务部销售的“中量元素水溶肥料”,规格:5Kg/袋x5袋/箱,备案号:ZLSRSD2022-01174,生产企业: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计60箱。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其标签标注适宜作物与登记批准不符,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当事人共购进该肥料产品60箱,销售单价170元/箱,销售单价总货值金额共计10200元,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并处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兽药

(六)聊城市某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违规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2024年1月3日东昌府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昌府区行政服务大厅对过芳园小区临街楼聊城市某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位于该公司3楼右侧第一个房间(药房)发现有外包装标签标称国药准字的药品共计7种,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所发现的药品进行扣押,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并拍照取证。2024年1月8日,经批准立案后,对其调查询问后证实,当事人开具的某某宠物医院处方笺11份,某某宠物医院处方笺11份中显示有3种国药准字的药品,处方笺档案号:182311170926518的显示治疗猫下泌尿道综合症所用药品国药准字H20043012头孢噻肟钠,当事人认可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治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本机关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茌平区贾某某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尖椒案

2024年2月,茌平区农业农村局接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案件线索,茌平区贾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尖椒。经立案查明,贾某某因急于上市,对种植的尖椒喷施农药后,未过安全间隔期就进行采摘并销售给茌平区某超市,共销售15千克,违法所得34.5元,造成生产销售的尖椒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贾某某积极配合执法检查,能够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聊城市茌平区农业农村局对贾某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4.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莘县孙某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2月,莘县农业农村局接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城区分局案件移交线索,反映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8日对深州市某生鲜超市销售的尖椒进行抽检,经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中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移送函显示该批尖椒最终是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孙某某销售。经立案查明,孙某某共种植1.4亩尖椒,用药后在没有超过农药使用间隔期的情况下,采摘了520斤,以每斤0.5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河北省衡水市蔬菜收购商,共获违法所得260元,涉案尖椒总货值260元。次日莘县农业农村局对孙某某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并处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动物检疫

(九)临清市付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活牛案

2024年1月,临清市农业农村局接临清市交通运输局线索,在临清市新大桥一辆轻型栏板货车拉的5头活牛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现场检查,当事人付某某未能提供该批活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查明:付某某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活牛5头,货值82050元。执法人员对案件有关证据资料进行拍摄、复印取证,并由当事人付某某签字确认,经委托夏津县畜禽疾病检测机构对活牛布鲁氏菌、口蹄疫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并出具检测报告。经调查核实,付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活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临清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4923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莘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案

2024年2月4日,莘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在山东莘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无活体鹅致昏设备、冷却槽进水水温为10℃、鹅胴体出冷却槽后未将水沥干。经立案调查,该公司未按照《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鹅》的操作规程屠宰肉鹅。执法机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该公司在限期内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莘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对山东莘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罚款25000元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罚款6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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