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主体条件合规】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符合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体资质合规】
一、依法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已依法完成备案。
三、依法取得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
【生产合规】
一、生产基础条件合规
(一)厂区布局与许可申报材料一致,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
(二)生产车间、配料间、仓储设施、检化验室设施设备与许可申报材料一致,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在粉尘、噪音、高温、高空等有害危险作业场所配备安全防护措施、警示标识,从业人员配备有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规定佩戴上岗;
(四)粉尘控制设施符合许可条件要求且能正常运转;
(五)生产区、仓储区、检化验中心配备齐全有效消防设施设备;
(六)危化品储存和管理符合要求。
二、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三、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
四、禁止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五、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六、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七、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九、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禁止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
十一、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一致。
十二、委托加工产品应当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三、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
十四、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十五、饲料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输。罐装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按规定随罐装车附具标签。
十六、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十七、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十八、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十九、发现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其他合规】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合规要求。
【温馨提醒】
请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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