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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强农惠农政策库
时间:2019-07-10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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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村之星

二、品牌建设

三、科技培训

四、高效蔬菜温室建设

五、农民工返乡创业

六、农业特色小镇

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八、种植业补贴

九、农业园区建设

十、三品一标

十二、畜牧养殖   

十三、农机惠农

十四、水产品养殖

十五、林业补贴补助

 


强农惠农政策库

 

一、乡村之星

1、齐鲁乡村之星

当选齐鲁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1000元。加大对齐鲁乡村之星的项目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畜牧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向由齐鲁乡村之星领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135号)

2、聊城市乡村之星

当选聊城市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500元。

政策依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聊城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聊政办字〔2011〕39号)

二、品牌建设

3、加大公益性品牌形象宣传和目录品牌推介力度,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形象塑造和宣传推介活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开展农产品品牌建设,对品牌建设成绩突出的县级政府及品牌建设主体(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实行动态奖补政策。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6〕197号)

4、要在资金等方面切实加大对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投入,充分调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创建农产品品牌的积极性,保障品牌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80号)

三、科技培训

5、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给与支持,全面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新修订)2、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财字〔2017〕77号)

6、以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为对象,以粮食和优势 、特色产业为重点领域,以教育培训为重点环节,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把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山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就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16〕34号)

7、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培训,强化智力扶贫。

政策依据: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7年省级农民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财字〔2017〕23号)

8、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技推广服务质量和效率。

政策依据: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进基层农技推广人才队伍建设的二十条措施》(鲁农科技字〔2017〕27号)

四、高效蔬菜温室建设

9、高标准蔬菜温室示范园区。对参照江苏绿港模式建设的高标准、全系列或专业性蔬菜温室示范园区,按照规划标准、建设内容、投资额度等,在融资贷款、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等方面给予支持。与省级及以上科研机构、省级及以上重点农业院校签订共建协议,并落实具体合作项目的,每个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30—50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高效集约蔬菜温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办字〔2017〕1号)

10、规模以上基地。对新建、改建100亩(含10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基地,经验收合格的,按棚内实际占地每亩300元对基地建设者或经营者予以奖励;对新建、改建200亩(含200亩)以上的基地,经验收合格的,按每亩500元对基地建设者或经营者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单个基地少于100亩的,市高效集约蔬菜温室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认定和奖补。与北京、上海等高端市场经销主体签订供销协议、并履行供货合同的,每个基地一次性另行奖励1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高效集约蔬菜温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聊办字〔2017〕1号

五、农民工返乡创业

11.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2号)

12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落实农业生产用电政策,对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2号)

13、落实中央财政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向发展农业“新六产”倾斜。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等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新六产”发展项目。逐级建立政府优先扶持目录,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创新政府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研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农业信贷担保、设立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新六产”领域。落实各项用水用电优惠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定一定比例支持农业“新六产”发展。完善农业用地政策,积极支持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休闲采摘、仓储等设施建设。允许村庄整治、宅基地整治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农业“新六产”发展。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业“新六产”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农业“新六产”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208号)

14、发展家庭服务业带动就业,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7〕70号)

15、返乡创业项目要优先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库管理,并在省市重点项目推荐、政策性资金争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倾斜。对返乡创业人员和吸纳的就业人员,提供每年1 次免费创业培训,培训后由创业导师提供不少于3 次的创业扶持跟踪服务,为返乡创业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两场返乡创业项目投资对接路演会。返乡创业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规定给予减免。支持返乡创业园建设,在特色小镇、创业园区、科技园区等返乡创业集聚区,每年评估认定一批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享受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最高50 万元的奖补政策。

政策依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7〕70号)

16、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和残疾人等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返乡下乡人员等青年人才创业扶持,每年遴选不超过50 个市级优秀青年创业项目,按不超过其年度实际有效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 万元无偿资助。加大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力度,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 元。

政策依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7〕70号)

17、加大对贫困人口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金融扶贫贷款优先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

政策依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7〕70号)

18、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1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 个百分点,财政部门第1 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 年贴息2/3,第3 年贴息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政策依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7〕70号)

19、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培育壮大返乡下乡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现有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拓展,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项目纳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农村信息化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产业基金扶持范围,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大力支持。

政策依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7〕70号)

20、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且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 个月的,按规定给予不低于1.5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 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依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7〕70号)

21、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各类创业创新活动,对技术研发能力较强、创新成果突出或科技创业项目能够引领产业发展、经营业绩较好、被评为省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给予每人30 万元、每个团队150 万元的经费资助;被评为国家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给予每人100万元、每个团队300 万元的经费资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政策依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7〕70号)

22、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落实农业生产用电政策,对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对于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执行农业排灌电价。

政策依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7〕70号)

23、对返乡下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低保等社会救助。对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低保标准的,可以采取渐退方式逐步退出低保,就业后3 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持有居住证的返乡下乡人员的子女可在创业地接受义务教育,依当地相关规定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政策依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7〕70号)

24、从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科技特派员、返乡创业带头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充实聊城市创业服务网络平台导师库,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提供线上咨询辅导、线下实地创业辅导,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服务。实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扶贫工作重点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

政策依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7〕70号)

六、农业特色小镇

25、从2017年起,市县两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列支1000万元,县(市区)财政每年至少列支500万元,市属开发区财政每年至少列支300万元,用于“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业特色小镇建设工程奖补。整合各类支农资金,支持“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业特色小镇发展。

政策依据: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示范工程打造农业特色小镇的意见》(聊办字〔2016〕13号)

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26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分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已有部署抓好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集体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统一运行管护机制的基础上,针对一些地方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

27、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推动城乡一体化加快发展,促进资金资源向农业农村集聚;有利于提高集体资产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我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和民主权利,让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治理,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

政策依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7〕40号)

28、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确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政策依据: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聊办发〔2017〕39号)

29、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探索建立农技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农机作业、统防统治、集中育秧、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服务组织。发挥供销、农垦等系统的优势,强化为农民服务。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6〕37号)

30、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建设,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规模化生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形成一批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旅游基地,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6〕37号)

31、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农户脱贫致富。总结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经验,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探索建立政府扶持资金既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增强其带动农户发展能力,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的有效机制。鼓励地方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允许将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6〕37号)

32、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鼓励农户家庭农场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标准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6〕37号)

33、“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6〕37号)

34、实行三权分置,妥善处理三权相互关系,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利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和形成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为我省实现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奠定基础

政策依据:山东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9号)

35、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

36、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确保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政策依据:山东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20号)

八、种植业补贴

37、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小麦种植面积为依据,按照不低于125元/亩的标准给种粮农民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财农〔2015〕26号)

38、种粮大户(种粮家庭农场)补贴:以小麦种植面积为依据,采取物化补贴、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对种粮大户(种粮粮食家庭农场)进行支持,具体补贴标准参照当年上级有关部门通知。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财农〔2015〕26号)、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落实工作的通知》(鲁财基〔2017〕9号)

39、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对参保小麦、玉米、棉花的保费,20%由农户自担,其余80%由政府补贴,中央、省、市、县按相应比例承担。

政策依据: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鲁农种植字〔2012〕3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大对产量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的通知》(鲁财金〔2017〕9号)

40、建档立卡贫困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省级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作物品种(种植业:小麦、玉米、棉花、花生、日光温室(仅指冬暖式日光温室蔬菜大棚)、苹果、桃保险;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森  林:公益林、商品林(仅指用材林)保险)参保时,保费中由农户自行承担的20%,由省财政补助50%。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建档立卡贫困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鲁财金〔2016〕15号)

41、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县补贴:试点县(茌平县和冠县)内种粮大户可从两种保障类型(小麦:18元/亩保450元/亩或36元/亩保900元/亩;玉米18元/亩保400元/亩或36元/亩保850元/亩;水稻30元/亩保650元/亩或50元/亩保1100元/亩)中任选一种参保,单个品种粮食作物不允许同时选择两种保障类型,不同品种粮食作物选择的保障类型可以不同;普通农户只能选第一种。普通农户、种粮大户小麦、玉米、水稻参保的保费20%由自己承担,其余80%由政府补贴,省(结合中央资金)、市分别按比例承担。

政策依据: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17〕25号)

42、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国家现代粮食产业发展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和粮食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利用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产粮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及地方配套退出资金等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功能,积极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粮食产业的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严格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粮食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国家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8〕2号)

43、健全金融保险支持政策。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要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为粮食收购、加工、仓储、物流等环节提供金融服务,加大对粮食产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支持粮食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上市融资或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并购重组等。引导粮食企业合理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管理价格风险。在防范风险前提下,积极开展企业厂房抵押和存单、订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创新“信贷+保险”、产业链金融等服务模式。鼓励支持保险机构为粮食企业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服务。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8〕2号)

44、落实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市、县级政府对粮食产业发展重点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支持。支持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依法依规将划拨用地转变为出让用地。改制重组后的粮食企业,可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用于企业改革发展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落实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8〕2号)

45、各级政府要把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作为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组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粮食精深加工转化等政策措施,加大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实绩的考核权重。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大力开展粮食产业扶贫。粮食部门负责协调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有关工作、推动产业园区建设、加强粮食产业经济运行监测。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强化对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完善政策措施和部门协作机制,并发挥好粮食等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合力推进粮食产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8〕2号)

九、农业园区建设

46、强化政策扶持。要加强对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的政策扶持,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切实加强主体培育和社会化服务,推广先进的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和技术,加快生态循环农业技术引进和攻关。要完善生态循环农业的评价考核体系和监督激励机制,认定公布的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市、区)、示范区、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省农业厅将统一授牌,优先安排生态农业类项目。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对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实行以奖代补和项目支持。

政策依据: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7年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 申报工作的通知 》(鲁农生态字〔2017〕20号)

47、促进资源集聚。支持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加工、农业农村信息化等涉农项目建设,积极为园区(基地)经营主体争取资金支持。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机构联系,形成科技、人才的汇集高地。支持园区(基地)建设星创天地,组织经营主体积极参加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辅导活动。

政策依据: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家统计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农加发〔2017〕3号)

48、加强政策落实。要强化政策督导,督促支持返乡下乡创业创新政策在园区(基地)落地生根。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努力解决园区(基地)缺人才、缺技术、缺市场等突出问题,着力缓解经营主体的融资难等难题。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力度,推动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细化实化配套政策措施,促进政策落地见效。

政策依据: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家统计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农加发〔2017〕3号)

49、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布局建设。加快实现全省涉农县(市、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全覆盖,积极创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构建省级农业科技园、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级联动、梯次发展的农业科技创新园区体系。优化科技服务云农场布局,推广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新模式。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

政策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

50、申报省级农高区应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省科技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参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相关规则和程序,组织专家对总体发展规划进行论证、评估,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对符合省级农高区建设条件的,报请省政府批准设立,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筹规划管理,享受相关政策。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48号)

十、三品一标

51、“三品一标”产品奖补:市政府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首次获得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绿色食品每个奖励3万元、有机食品每个奖励5万元,地理标志产品每个奖励10万元;对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每个奖励2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建设聊城绿色农产品之都的意见》(聊发〔2013〕70号)、《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淡化农村改革创新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聊发〔2015〕1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农业转型升级方案的通知》(聊政字〔2016〕74号)

十一、病虫害防治

52、2018年分配到我市的小麦病虫防治补助资金1240万元。

政策依据: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指标的通知》(鲁财农指﹝2017﹞107号),分配我市1240万元,用于2018年小麦病虫防治工作。

聊城市财政局、水利局、农委、水产局、畜牧兽医局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山东省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聊财农字﹝2017﹞40号)

53、对各类秸秆综合利用主体建设的秸秆收储场地设施予以鼓励支持,市县制定建设标准,凡达到标准的可适当补贴,专项用于基建和设备购置。鼓励发展农作物联合收获、打捆压块和储存运输全程机械化。在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市、区),对捡拾压捆机、青饲料收获机等秸秆回收综合利用机具给予地方累加补贴。

政策依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聊政办字〔2016〕80 号)

54、各级农业、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制定出台相应激励引导政策,整合各类项目资金,向秸秆综合利用倾斜。市级财政适当安排专项资金,各县(市、区)也要拿出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秸秆利用生产加工企业和第三方服务组织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予以支持,重点支持相关产品采购、设备购置、设施建设、检验检测、购买服务等。

政策依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聊政办字〔2016〕80 号)

十二、畜牧养殖   

55、标准化养驴示范场建场补贴 对养殖规模超过300头以上的标准化示范场,政府一次性扶持奖励10万元;对养殖规模超过600头以上的标准化示范场,政府一次性扶持奖励20万元;对养殖规模超过1000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政府一次性扶持奖励30万元。

政策依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聊城市养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聊办字〔2014〕35号)

56、金融支持养驴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养驴贷款贴息50%,养驴保险补贴50%,担保费补贴50%。

政策依据:(1)《聊城市2016年省财政资金促进金融支持畜牧业发展创新试点方案》(聊牧字〔2016〕202号)

(2)关于印发《聊城市养驴等畜牧养殖发展扶贫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聊财农字〔2017〕22号)

57、驴驹补贴  每新生一头驴驹补贴1200元。

政策依据:《关于全市养驴扶贫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聊发〔2015〕19号)、《关于全市养驴产业发展及养驴产业扶贫工作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聊办字〔2016〕18号)

58、生猪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0元(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补助20元),市县财政负担剩余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1)《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12〕28号);(2)《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鲁牧计函字〔2016〕 8号)

59、口蹄疫、高致病禽流感、H7N9、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疫实施补助。

政策依据:《山东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鲁牧计财发〔2017〕49 号)、《聊城市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聊牧字〔2017〕270号)。

60、对预防控制和扑灭口蹄疫、高致病禽流感、H7N9、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马传贫、马鼻疽等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

政策依据:《山东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鲁牧计财发〔2017〕49 号)、《聊城市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聊牧字〔2017〕270号)。

61、2017 年,我省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补助资金总规模3000 万元(我市共争取资金230万元)。

政策依据: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 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财字〔2017〕77 号)。

62、2017年,我市争取国家级粮改饲示范县试点项目资金1524万元,省级粮改饲试点项目资金260万元。

政策依据: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粮改饲示范县项目工作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17〕20号),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级粮改饲试点工作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17〕24号)。

十三、农机惠农

63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按定额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5〕4号)和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7〕14号)

64实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进一步改善耕地质量,增强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35元。

政策依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7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7〕18号)

65开展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试点,加快淘汰老旧高能耗农业机械,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利用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专项资金,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政策依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7〕15号)

66开展农机装备研发创新计划,对农机生产企业的技术创新给予资金支持,促进提升农机装备技术水平与农机化发展水平。

政策依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农机装备研发创新计划项目的通知》 (鲁农机计字〔2017〕7号)

67开展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提高我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推广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及装备、培育壮大农机服务市场主体、探索全程机械化生产模式、改善农机化基础设施,为争创全程机械化示范县提供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的实施意见》(聊政办字〔2017〕1号)

68基层农机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进一步加快推进基层农机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大力提升基层农机技术推广体系公共服务能力。

政策依据:山东省农机局《关于转发<2017年基层农机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机科字〔2017〕8号)

69开展“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农业机械化示范创建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农机作业补助政策,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补齐全程机械化短板,突破全面机械化瓶颈,提升农业机械化质量效益。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两全两高”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211号)

70省政府决定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其中,取消《联合收割机牌证》工本费。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

71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72农机手实用技术培训,重点培训农机操作手、农机维修工、农机社会化服务人员和新购机农民,培训采取财政补助,每人次培训补助标准为300元,对培训对象免费的方式进行。

政策依据:山东省农机局《关于印发<2017年山东省农机手实用技术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机科字〔2017〕1号)

73农机合作社带头人培训,培训具有一定文化基础和学习能力,从事农机作业和经营服务的农机合作社理事长或业务骨干。培训采取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每人3000元,对培训对象免费的方式进行。

政策依据:山东省农机局《关于做好农机合作社带头人培训工作的通知》(鲁农机科字〔2017〕5号)

十四、水产品养殖

74、基层渔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贴项目

全省渔业基层推广补助项目资金,以突出重点、适当兼顾区域布局为原则,根据全省渔业产业发展需要、渔业信息化技术应用、水产养殖规模(户数、面积和产值)、上一年度延伸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平衡,合理确定权重,分四个档次给予资金支持,分别为一档40万元、二档30万元、三档20万元、四档15万元。

政策依据: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7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财字〔2017〕77号)

75、新型渔民培训  省级渔业关键技术培训紧紧围绕渔业主推技术,主导品种和渔民实际需求,在渔业产业优势区域设置培训班。省财政按每人每天300元进行补助。

政策依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7年省级渔业(行业)关键技术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海渔函〔2017〕310号)

76、进一步加快推进现代渔业发展  加大政策扶持。加大资金奖励。对首次获得认证的无公害水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绿色食品每个奖励3万元、有机食品及地理标志产品每个奖励5万元。对获得全国性的地域品牌(一县一品、一乡一品或一村一品)、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以上称号的(园区、合作社、示范场、良种场、龙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奖励。财政部门拿出专项资金支持渔业发展。

政策依据:《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现代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意见》(聊办发〔2016〕38号)

十五、林业补贴补助

77、造林补贴补助  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助。

2017年具体标准如下: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300元,水果林、灌木林、低产低效林改造、迹地更新每亩补助15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

78、森林抚育补助  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的补助,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2017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每亩补助1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

79、林业贷款贴息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主体(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户)年贴息3%。

贴息条件为: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沙漠)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和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以及林果等林产品加工业贷款;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

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

80、林木良种培育补助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良种繁育补助是指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良种苗木培育是指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

81、湿地保护和恢复  湿地保护和恢复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以及生态区位重要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含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和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

82、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是指用于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开展林木优良品种繁育、先进实用技术与标准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支出。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实行先进技术成果库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

83、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  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油茶、核桃、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及其他林业特色产业的补助支出。

政策依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聊政办发〔2017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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