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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办理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子项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
服务对象 |
环节和流程 |
申请材料及数量 |
承诺完成时限 |
办理成本 |
是否为全程网办事项 |
是否为零跑腿事项 |
是否为 “全市通办” 事项 |
是否为受委托办理事项 |
备注 |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 1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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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37150013026002 |
3 |
1.提交申请材料(不完善的按规定补正); 2.审核并经专家现场鉴定; 3.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农作物种子田间现场鉴定申请书(纸质版原件1份,或电子版1份) |
20个工作日 |
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
否 |
否 |
否 |
否 |
8287121 |
| 2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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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 |
3715001302601 |
3 |
1.提交申请材料(不完善的按规定补正); 2.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申请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应与监督抽查的被抽检单位或被抽检人一致)。 2.复检申请书1份。 |
依据申请复检样品数量确定 |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申请人需交纳检测费用,不一致的不缴纳 |
否 |
否 |
否 |
否 |
8287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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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办理项名称 |
对应的公共服务事项 |
服务对象 |
环节和流程 |
申请材料及数量 |
承诺完成时限 |
办理成本 |
是否为全程网办事项 |
是否为零跑腿事项 |
是否为 “全市通办” 事项 |
是否为受委托办理事项 |
备注 |
| 1 |
评定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
评定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
2 |
1.拟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合作社将相关材料报各县(市、区)农业局及相关行业部门; 2.各县(市、区)行业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将材料报县(市、区)农业局,由县(市、区)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实地审查、推荐上报; 3.各县(市、区)农业局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农委,同时报送电子版,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评定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入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认定名单。 |
1.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 4.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1份); 5.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 6.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原件1份);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年报公示证明(原件1份); 8.合作社发展情况报告(原件1份); 9.政府优先扶持合作社目录或县级示范社证明文件(原件1份)。 |
9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8287191 |
| 2 |
评选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 |
评选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 |
2 |
1.拟申报市级示范场的农场自愿向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2.县(市、区)农业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审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按市下达的申报计划数择优推荐,初审通过后,统一报市农委参评,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 3.市农委受理后,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评定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入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认定名单。 |
1.农场情况介绍及年度总结(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农场管理制度(包括生产标准、生产日志档案及财务收支记录)(原件1份); 4.经营证明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 5.农场内固定从业的家庭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其它证明材料(酌情提交:农场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及参加培训的证明材料、注册商标、产品认证、奖励及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
9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8287191 |
| 3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 |
3 |
1.提交申请材料(可通过网上或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并受理; 2.审查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邮寄送达或现场领取)。 |
信息公开申请表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版)。 |
对依申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故不能在上述时间之内答复或者提供,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8287105 |
| 4 |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 |
2 |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确认合格后报市农委; 3.市农委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所报材料会审评议后,据实确定合格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4.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匾牌与证书。 |
1.加盖公章的企业情况表(附件2); 2.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1500字左右); 3.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企业有效信用证明(加盖开户银行公章,复印无效); 5.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负债表、损益表、报表附注加盖中介机构红章,复印无效); 6.县以上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连接关系证明(加盖农业部门公章,复印无效); 7.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部、省级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8.产品质量环保方面的证明材料,包括绿色食品证明、HACCP认证、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明等(复印件); 9.权威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证明(复印件)。 前6项材料为必备材料,后3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
按照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工作安排确定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8287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