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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公共服务事项中的“一次办好”事项清单
时间:2018-09-19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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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扶贫科

市农委公共服务事项中的“一次办好”事项清单(模板)

 


办理项名称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子项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服务对象 环节和流程 申请材料及数量 承诺完成时限 办理成本 是否为全程网办事项 是否为零跑腿事项 是否为
“全市通办”
事项
是否为受委托办理事项 备注
名称 编码 名称 编码
1 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3715000102603 3 1.提交申请材料(不完善的按规定补正);
2.审核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1.按规定填写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原件1份,纸质)。
20个工作日 0 行政许可
2 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3715000102603 3 1.提交申请材料(不完善的按规定补正);
2.审核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1.按规定填写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应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原件1份,纸质)。
20个工作日 0 行政许可
3 因国事活动,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3715000102603 3 1.提交申请材料(不完善的按规定补正);
2.审核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1.按规定填写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因国事活动,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应出具省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纸质)。
20个工作日 0 行政许可
4 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3715000102603 3 1.提交申请材料(不完善的按规定补正);
2.审核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1.按规定填写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应当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原件1份,纸质)。
20个工作日 0 行政许可
5 大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大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3715000102604 3 1.提交申请材料(不完善的按规定补正);
2.审核并经现场勘查; 3.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1、《聊城市农村大型沼气工程建设核准申请表》3份;                  2、个人、企业及设计单位有关资质证明复印件3份;                             3、工程设计方案(需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材料(原件6份纸质、电子版);                           4、县级行政区农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2份。 20个工作日 0 行政许可
6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3715000102605 2 1.提交申请材料(不完善的按规定补正);
2.审核并经现场勘查; 3.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以下材料验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20个工作日 0 行政许可
7 农药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农药经营许可 待批复 3 1.提交申请材料(不完善的按规定补正);
2.审核并经现场检查; 3.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等基本情况(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原件2份);             6.计算机及农药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原件2份);                  7.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原件2份);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原件2份)。以上所有材料均需电子版材料。 20个工作日 0 行政许可
8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     农药经营许可 待批复 3 1.提交申请材料(不完善的按规定补正);
2.审核并经现场检查; 3.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1.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3.变更内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4.原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5.增设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等基本情况;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计算机及农药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20个工作日 0 行政许可
9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     农药经营许可 待批复 3 1.提交申请材料(不完善的按规定补正);
2.审核并经现场检查; 3.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3.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继续教育培训及合法经营情况等;                    4.原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20个工作日 0 行政许可
10 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     农药经营许可 待批复 3 1.提交申请材料(不完善的按规定补正);
2.审核并经现场检查; 3.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1.《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2.补发原因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个工作日 0 行政许可
11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37150013026002 3 1.提交申请材料(不完善的按规定补正);
2.审核并经专家现场鉴定;
3.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农作物种子田间现场鉴定申请书(纸质版原件1份,或电子版1份) 20个工作日 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行政确认
1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 3715001302601 3 1.提交申请材料(不完善的按规定补正);
2.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申请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应与监督抽查的被抽检单位或被抽检人一致)。               2.复检申请书1份。 依据申请复检样品数量确定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申请人需交纳检测费用,不一致的不缴纳 其它权力

 


办理项名称 对应的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对象 环节和流程 申请材料及数量 承诺完成时限 办理成本 是否为全程网办事项 是否为零跑腿事项 是否为
“全市通办”
事项
是否为受委托办理事项 备注
1 评定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评定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2 1.拟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合作社将相关材料报各县(市、区)农业局及相关行业部门;
2.各县(市、区)行业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将材料报县(市、区)农业局,由县(市、区)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实地审查、推荐上报;
3.各县(市、区)农业局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农委,同时报送电子版,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评定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入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认定名单。
1.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
4.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1份);
5.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
6.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原件1份);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年报公示证明(原件1份);
8.合作社发展情况报告(原件1份);
9.政府优先扶持合作社目录或县级示范社证明文件(原件1份)。
90个工作日 0  
2 评选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 评选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 2 1.拟申报市级示范场的农场自愿向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2.县(市、区)农业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审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按市下达的申报计划数择优推荐,初审通过后,统一报市农委参评,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
3.市农委受理后,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评定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入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认定名单。
1.农场情况介绍及年度总结(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农场管理制度(包括生产标准、生产日志档案及财务收支记录)(原件1份);
4.经营证明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
5.农场内固定从业的家庭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其它证明材料(酌情提交:农场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及参加培训的证明材料、注册商标、产品认证、奖励及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90个工作日 0  
3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 3 1.提交申请材料(可通过网上或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并受理;
2.审查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邮寄送达或现场领取)。
信息公开申请表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版)。 对依申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故不能在上述时间之内答复或者提供,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 0  
4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 2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确认合格后报市农委;
3.市农委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所报材料会审评议后,据实确定合格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4.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匾牌与证书。
1.加盖公章的企业情况表(附件2);
2.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1500字左右);
3.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企业有效信用证明(加盖开户银行公章,复印无效);
5.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负债表、损益表、报表附注加盖中介机构红章,复印无效);
6.县以上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连接关系证明(加盖农业部门公章,复印无效);
7.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部、省级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8.产品质量环保方面的证明材料,包括绿色食品证明、HACCP认证、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明等(复印件);
9.权威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证明(复印件)。
前6项材料为必备材料,后3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按照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工作安排确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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