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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5年第2期)
时间:2025-11-03 16: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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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和内容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聊农(农产品)罚〔2025〕4号

刘泉英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刘泉英

刘泉英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参考《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六,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10,违法程度一般,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元;

2.罚款2000元;

罚没款合计203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缴款码告知单到聊城市内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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