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聊农(兽药)罚〔2025〕2号 | 天筛(聊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天筛(聊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王继国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序号第157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1192元; 二、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3357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4768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缴款码告知单到聊城市内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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