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聊农(动诊)罚〔2024〕11号 | 聊城开发区宠归与好宠物店(经营者:张普)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 聊城开发区宠归与好宠物店(经营者:张普) | /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参考《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34,责令其停止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50元; 2.罚款3585元; 罚没款合计4235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缴款码告知单到聊城市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或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进行缴纳。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 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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