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聊农(动诊)罚〔2024〕10号 | 王子平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案 | 王子平 | / | 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 |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第一项,参考《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58,责令其停止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5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缴款码告知单到聊城市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或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进行缴纳。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 月5日 |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