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关于印发〈聊城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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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一号关于“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和“有序实现活权,让农民更多分享改革红利”部署,按照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制定依据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第三百三十四条、三百三十五条、三百四十一、三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为切实加大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力度,推动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体系规范化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制定《聊城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分为总则、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申请、抵押物价值评估、放款和登记、贷后监管、抵押物处置、附则共九章。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护抵押物涉及的农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包括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出租、转包、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法》自2023年9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四、关键词解释
1.农村土地:是指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养殖水面、“四荒”用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种养殖的土地。
2.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所有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并以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各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4.专业大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自然人,通过租赁和转包等方式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扩大种养规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的个人。
5.家庭农场:是指经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6.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设立的,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7.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
8.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指依法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能够满足农业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发展需要,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组织。
五、解读机构、解读人
解读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政策与改革科 孔祥荣
联系电话:0635-828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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